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公司纠纷案件速裁团队对二审案件进行速裁分流的工作方案
作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4 09:24:39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公司纠纷案件速裁团队对二审

案件进行速裁分流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员额法官数量有限与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我院建立民商事二审案件速裁快审机制,组建速裁团队,对民商事二审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对符合速裁条件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采取“简易式判决”“调审一体化”方式进行集中审理。为进一步细化落实我院2019年10月制定的《长春中院关于建立速裁团队对二审案件进行速裁分流的方案》,强化公司纠纷案件速裁审判机制建设,有效提升公司纠纷案件审判质效,制定本方案。

一、速裁团队建设方案

(一)2020年6月中旬组建公司纠纷速裁团队,实现公司类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速裁团队抽调民三庭员额法官徐俊,与法官助理陈吉祥、书记员宋佳共同组建速裁团队,按照“1+1+1”标准模式配备团队成员,实现“一审一助一书”配置。公司纠纷案件速裁团队与我院其他速裁团队共同由同一案件分流员完成案件分流工作。

速裁团队的人员配置将根据案件量进行动态调整。

(三)对公司纠纷案件速裁团队的管理、考核等工作,参照适用《长春中院关于建立速裁团队对二审案件进行速裁分流的方案》。

二、速裁案件分流标准

(一)以下类型公司纠纷案件应优先进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2.上诉请求仅对利息、违约金数额等事项有异议,对一审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

3.一审作出裁定的案件;

4.经查未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5.其他法律关系清晰,案件事实明确,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上诉案件。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由暂不做具体规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规定。

(二)以下案件类型不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1.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

2.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3.单个案件中当事人较多的案件;

4.媒体广泛关注或当事人有信访倾向等因素,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新类型案件;

6.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上诉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速裁案件审判流程

公司纠纷案件速裁团队的速裁案件审判工作流程,参照《长春中院关于建立速裁团队对二审案件进行速裁分流的方案》执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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