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相关问题解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徐 俊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2013年、2019年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现行《企业破产法》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盘活生产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于2016年7月组建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长春地区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制度作为常态化的企业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除企业法人外,其他组织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比如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等组织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的基本路径
破产程序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不同在于,破产程序是非讼程序,其审理程序主要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程序分三种路径,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条路径也被称为破产法的“三辆马车”。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严重不足,已经资不抵债,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后,对其资产进行清理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希望的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使企业“起死回生”,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提交与全体债权人的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和解的程序。
实践中,破产案件以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为主,申请破产和解的比较少。
三、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谁有权申请企业破产呢
企业自己(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都有权申请企业破产。这里所称的债权人是指持有要求企业给付合法到期金钱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所以说,单位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比如银行、企业职工,等等。从启动主体也可以看出,破产程序的启动是依当事人申请主义,法院或其他公权力部门无权主动启动破产程序。
(二)破产条件——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同时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如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或债务人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比较好理解,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院会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综合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是否具备破产受理条件。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到哪家法院提交申请材料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县、县级市或者区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长春地区破产案件采取集中管辖,即由长春中院统一进行审查和审理,申请人可以向长春中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具体内容——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呢
依据申请人是企业本身还是债权人的不同,有所区别。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除申请书外,债权人还应当提交债权证明,比如债权金额是多少,清偿期是否已经届满,是否已经清偿等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之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资产、负债状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官会依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是否已经符合破产条件。
(五)申请审查程序——法院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破产案件具有前置审查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法院会先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是否可以受理。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会通知债务人企业,给予该企业七天的异议期,提出是否同意破产申请的意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案件难易、复杂程度,一般会召开听证会,询问各方的意见。只有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才会启动后续的指定管理人、清产核资等工作,破产程序才算正式启动。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会裁定对申请不予受理。
对法院受理申请的审查裁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没有上诉权,也就是我们所谓的一裁终局;对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也是破产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如果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基于其他合法原因,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六)破产受理的后果
1.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禁止个别清偿,实现债权人公平保护)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执行中止、中止审理)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集中管辖)。
(七)破产程序启动后主要工作(以实践中最常见的破产清算程序为例说明)
1.指定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为什么要指定管理人?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负债审理。在破产案件中,对企业财产要进行大量的管理、处置、变价与分配工作,这些工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及时、高效、公平的处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公正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企业财产的具体管理、分配等工作往往属于私法性质的事务,由法院承担则与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不相符。此外,在这些工作中,法律性工作与非法律性工作掺杂其中,琐碎、复杂,也远非法院人力所能胜任,故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设置由法院以外中介组织出任的对企业财产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管理人分为个人管理人和机构管理人,目前,长春地区破产案件均由机构担任管理人,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公司。我院已于2017年1月编制了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在册机构为13家。
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呢?在管理人的指定问题上,既要保持管理人市场的开放性、不能形成垄断,又要注重培养长期性、专业化高质量管理人队伍。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选取管理人的方式主要分为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接受推荐方式。随机方式,一般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即竞争方式选取管理人。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即监管机构推荐管理人。目前,我院在管理人指定方面主要采取随机抽签方式产生
管理人是做什么的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等。
2.企业向管理人移交证照文件和资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向管理人移交印章、执照、财务账簿及全部财产,由管理人着手开展清产核资,比如资产审计、评估工作。
3.发布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90日,具体申报期由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根据了解的初步情况确定);(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接受债权申报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如果向债务人企业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的义务);(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比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手续等事项)。
在公告发布的同时,管理人根据公司移交的债务清单等资料,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4.申报债权和审查债权
债权人应当重视债权申报, 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佐证材料。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如果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行使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参会权、表决权、异议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即通常所说的职工债权不需要职工进行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
对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初步确定债权性质(是担保债权、税收债权还是普通债权)。根据破产企业规模、债权数量、债权金额、财务账簿及相关资料完整性,由管理人结合审查进度,决定是否将已经完成初步审查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破产程序主要是为保障债权公平清偿而设置的法律制度,应充分尊重全体债权人的意志,保障他们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其利益的自治团体。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一)核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对自己及他人债权性质、债权金额提出意见);(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由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三)监督管理人(管理人的工作除了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外,还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设机构,人数不得超过9人,如果设立的话由人民法院决定认可);(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需要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达到法定比例后方为通过);(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债务人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按照何种方式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根据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如果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亦可。);(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即按照何种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分配,下面会进行展开);(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一般对涉及债务人财产重大处置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债权人会议怎么开?债权人会议除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有哪些议题?通常,管理人会向债权人会议做履职情况报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核查债权。资产状况比较明确、清晰的企业,考虑到债权人参会成本等因素,也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最大限度提高会议议事效率。
6.核查债权
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内容,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没有异议后,才能确认。为什么说债权核查重要呢?因为只有债权经核查确定后,债权人才能依据确认的债权额和债权性质行使表决权和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通常,管理人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表张榜公示。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复核,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破产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条款优先)
7.破产宣告
债务人企业经审计、评估后发现企业确实负债总计大于全部资产,又有到期债权没有清偿,并且没有重整、和解可能的,管理人会提请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企业确实具备破产原因的,将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宣告破产的后果是什么?破产宣告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债务人企业所涉的执行案件将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案件结案);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启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会按照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启动破产财产拍卖处置工作。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一般通过拍卖进行,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完毕接下来的工作是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这也是破产程序重要环节之一。经过清理资产、追收债权等工作,在破产财产处置成功后,债权人终于盼到了债权清偿这一天。我们在前面介绍过,管理人在确认债权时,不仅需要确认债权额,还需要确认债权性质,为什么要确认债权性质呢,因为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不同性质债权将按照不同顺序进行清偿。对于一家破产企业而言,资产有限,不能完全覆盖所有债权,在前一顺位债权获得清偿前,后一顺位债权将不能获得清偿。所以,债权性质对债权人而言至关重要。实践中,债权一般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之分。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即通常所说的职工债权);(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其他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比如实物分配等)。
8.终结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如果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即主债务人破产,不免除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四、法律责任
(一)任职限制。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三)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