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20-05-20 16:33:04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对标国内先进城市、先进理念和先进做法,结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第三方评估填报工作经验,实现我市“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巩固、提升,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吉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三个指标为核心,努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长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方案

(一)办理破产。压缩破产案件收回债务时间,降低收回债务成本,债权人回收率达31%。简易案件实现快审快结,普通案件平均办结时限控制在1年以内。加强债务人资产管理,保障债权人依法参与。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推动各级法院成立破产审判专业团队,实现办理破产规范化,提升破产重整成功率,疑难复杂案件由中院提级处理。推行法院传票、证据材料等电子送达方式,探索建立企业送达地址信息库。

(二)执行合同。解决商业纠纷耗时压减至180天以内,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占索赔金额比例不超过15%。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以及诉前调解、风险提示、自助查询咨询等相结合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公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案件繁减分流、速裁快执,建立系统化分流、标准化速裁、规范化快执的立、审、执衔接的工作模式。完善送达制度,推广应用电子送达平台,进一步扩大运用电子送达文书范围。优化商事案件审理,改革商事审判方式,对民商事关联案件归并审理,压缩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当庭裁判比例。树立谦抑执行理念,依法适用执行强制、惩戒措施,高效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规范案件受理费用,对当事人在仲裁组庭前和解撤案的,全额退还受理费;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撤诉的,减半交纳诉讼案件受理费。强化司法信息公开,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加强司法宣传,推进阳光司法。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5天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积极探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保护商事主体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权便利度,确保商事主体的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得到保护。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办理破产

1.严格按照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规定办理破产案件,简易案件压缩在180天内办理完毕,加快疑难复杂案件推进速度,简化办案程序,努力债权人回收率提升至31%。(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民三庭;完成时限: 全年坚持)

2.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协会工作,加强债务人资产管理;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申请权、异议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等法定权利。(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民三庭;完成时限: 全年坚持)

3.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政府在社会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中成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合作的企业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最大限度高效调动各种资源,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障、配套事务处理保障,有效化解重大涉企债务危机。(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民三庭;完成时限:2012年6月)

4.由政府牵头组织税务、财政、司法、金融办等职能部门和法院共同参加的破产联席会议,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民三庭;完成时限:2012年7月)

5.对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和发展能力的“僵尸企业”、救治无效或产能落后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企业,加快破产清算,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牵头部门:民三庭;完成时限:2012年9月)

6.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基础上,申请财政支持,解决破产费用、职工债权保障、管理人基本报酬保障等。(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牵头部门:民三庭;完成时限:2012年6月)

(二)执行合同

1.深入推进立案登记“绿色通道”制度。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当场立案。需要进一步审查的,确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立案庭;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职能,做好风险提示、非诉引导、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一次性全面告知涉诉事项。(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立案庭;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提升电子化应用水平。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签署诉讼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引导企业优先选用电子送达地址。通过与律协合作,鼓励律师进行网络立案、电子缴费、电子送达。国家机关、银行、保险等部门,优先适用电子送达。(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立案庭;完成时限:2020年9月)

4.加强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强化诉前调解,在立案阶段对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加大与司法局、仲裁、公证、银保监局、妇联、工会、律协、建筑业协会等部门及行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坚持能调尽调,完善委托委派调解制度,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达成调解协议的,依双方当事人申请,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立案庭;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5.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速裁快执。制定繁简分流标准,繁简程序转换流程设计,建立系统化分流、标准化速裁、规范化快执的立、审、执衔接的工作模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立案庭、速裁组、执行指挥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5月)

6.大力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大力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缴费、电子卷宗、在线开庭、无纸化合议、合议电子签名、智能辅助文书、网络查控、线上调解等方式办理诉讼业务。(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立案庭、信息办、各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7.缩短解决商业纠纷耗时压减至180天以内,将商事案件耗时指标细化分解若干指标纳入审判管理考核体系,审判、执行人员及时填写相关数据,实现商业案件指标系统自动抓取。(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审管办、信息办、各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9月)

8.优化商事案件审理。同类案件力求集中审理,压缩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当庭裁判比例。原则上二审简单案件2个月、一审案件4个月、疑难案件6个月审结。仲裁案件原则上简易程序案件2个月、普通程序案件4个月内审结。适用网络仲裁程序案件30天内审结。(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各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9.强化审限管理。商事案件努力控制在内部审限内结案,严格控制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审管办、各商事审判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0.降低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占索赔金额比例不超过15%。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依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在组成仲裁庭前和解撤案的,全额退还受理费。(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各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1.高效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执行立案后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5日内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查到的财产48小时内完成线上控制,15日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控制。加速财产处置进程,推进议价、询价机制,降低评估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探索建立涉企执行案件正向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政数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牵头部门:执行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2.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修订涉营商环境制度,制定商事案件信息公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吉林微法院”小程序立案办法、网上系统功能介绍、随机分案规定、繁简分流规定、集约送达规定等各项营商制度,在法院外网营商环境专栏公开,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审管办、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7月)

13.便利当事人诉讼。利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送案件动态,实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第一时间获取案件裁判结果,知悉执行主要节点,为商事主体提供全程阳光司法服务。(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审管办;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4.强化司法信息公开。依托法院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自媒体,发布诉讼、执行案件流程信息。通过公众开放日、庭审直播、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进阳光司法。(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执行局;配合部门:审管办、宣教处;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5.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必须复制和推广京沪两地改革举措”的要求,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强化法院与公安、国土、金融、房产、工商、交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查控合作和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协查力度,提升查人找物的效率和效果。(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执行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

1.积极探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研究制定长春中院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示范判决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在涉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比较突出、容易形成系列案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尝试由法院依职权选定示范案件,集中审理、优先判决,该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并对其他平行案件加强调解力度,导入诉调对接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牵头部门:民四庭;配合部门: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6

2.保护商事主体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对股东知情权案件依法审判;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权便利度,对股权转让、股东利润分配案件依法审判,加强调解工作,在公司解散案件中对是否陷入公司僵局依法判断;在董事责任、披露义务方面加强行政监管,采用多种形式,创造、利用各种宣传机会,不断加强对新修订的《证券法》等投资及商事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普法宣传。(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牵头部门:民三庭;配合部门:民四庭;完成时限:202012

3.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正确适用当事人自认规则,确保商事主体的举证、质证权利得到依法保护。强化内部学习和对下指导工作,对新修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时组织集中学习和对下指导,确保长春市两级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统一。(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牵头部门:民四庭;配合部门:民三庭;完成时限:202012

4.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5天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牵头单位:市法院;牵头部门:民四庭;配合部门:执行局;完成时限:202012

四、组织领导

市中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全面领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程凤义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肖德馗担任,中院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肖德馗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卢玉红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任务落实、组织推进、参与答题等日常调度工作。

全市基层法院、中院各相关部门为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员单位。各基层法院参照市中院模式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本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坚决贯彻市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各部门正职责任制,各部门指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作为各指标具体联络员,负责专门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分派任务,上报数据由各部门正职和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保证工作质量,建立填报队伍,制定填报队伍制度,加强填报人员培训,保障填报工作圆满完成。

(二)协同推进,务求实效。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防止各自为政,在填报工作、提升工作、外宣工作中形成集聚效应和工作合力。同时,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相关填报人员要不断学习,紧跟前沿,加强与“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学习和研究,深入了解世界银行及国家评估使用的方法论和理论框架,要紧跟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紧跟前沿、盯住前沿,继续提升本指标在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水平,推动长春市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强化宣传推广,深化司法公开对标营商环境评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与指标相关司法数据,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白皮书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审判态势、裁判规律和司法质效,指引当事人正确选择解纷途径、合理表达诉讼请求。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等创新举措的宣传报道,让涉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服务有更多获得感。及时梳理营商环境的重大活动、重大举措和典型案例,善于运用自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长春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做法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长春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