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案件单独绩效考核方法(试行)
为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对破产审判的监督管理,有效评价破产审判法官的工作绩效,激励破产审判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破产审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功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号),根据破产、清算类案件的审理特点,结合长春地区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关于破产、清算案件纳入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的规定,列入一级类型名称“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破产、清算案件绩效考核参照本院其他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折算为普通二审民商事案件进行绩效考核。
(一)“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字案号案件,每件折算为2件普通二审民商事案件;
(二)“强清”“破”字案号案件,破产审判法官的办案工作量按案件基础工作量加案件附加工作量,并结合案件审理进度折算普通二审民商事案件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办结一件普通二审民商事案件的工作量设定为1。
第三条 “强清”“破”字案号案件基础工作量按如下标准计算:
(一)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按最高额计算,下同)不满1亿元或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下的,基础工作量计为30;
(二)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基础工作量计为60;
(三)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0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基础工作量计为90;
(四)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50亿元以上不满10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基础工作量计为120;
(五)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00亿元以上或债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基础工作量计为150。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特别复杂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工作量上浮30%,但不累计。
第四条 “强清”“破”字案号案件按照以下进度比例对应其基础工作量进行折算:
(一)破产清算案件:完成管理人指定5%、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10%、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30%、完成职工债权调查公示35%、完成债权申报40%、完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0%、破产宣告60%、完成债务人主要破产财产处置70%,完成主要破产财产分配90%、裁定终结破产程序93%、完成债务人主体注销95%、管理人提交终止执行职务报告100%。
(二)强制清算案件:完成清算组指定5%、完成被申请人财产接管10%、完成被申请人财产调查30%、完成职工债权调查公示35%、完成债权申报40%、完成清算方案草案50%、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债权表及清算方案70%、宣告被申请人解散75%、完成债务人债权清偿80%、完成剩余财产分配90%、完成被申请人主体注销95%、清算组提交终止执行职务报告100%。如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转破产清算的,从相关节点计算工作量。
(三)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完成管理人指定5%、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10%、完成债务人财产调查20%、完成职工债权调查公示30%、完成债权申报40%、完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0%、作出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60%、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70%、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80%、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95%、管理人交接完成及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执行职务工作报告)100%。如何解或重整失败宣告破产清算的,从相关节点计算工作量。
第五条 “强清”“破”字案号案件附加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一)每出具一份专题汇报材料,工作量计为1;
(二)每次院领导指派参与政府部门案外协调会,或对危困企业进行解困策划,工作量计为1;
(三)受派参与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导,重组协议在重整程序得以确认的,工作量计为2。
其他重大工作,确需计算工作量的,由破产审判庭报分管领导决定后,以月为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新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