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地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分级管理】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对应类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二条【级别划分】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三级,即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3名,二级管理人6名,其余为三级管理人。
第三条【动态调整】一级、二级管理人数量由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根据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需要及管理人综合考核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对应案件类别】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三类,即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可担任三类破产案件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担任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管理人,三级管理人仅可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五条【重大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是指:
(一)在本市、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三)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其他属于重大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 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低于100万元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类别确定】 破产案件类别,由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确定。
第九条【摇号选任方式】 确定破产案件类别后,可采取以下方式随机指定管理人:
(一)重大破产案件,从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选定管理人;
(二)普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可于收到通知起三日内自愿报名参加摇号选任,从报名的一级管理人及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选定管理人;
(三)小额破产案件,一级、二级管理人可于收到通知起三日内自愿报名参加摇号选任,从报名的一级、二级管理人及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选定管理人。
第十条【等级评定】 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每1年至2年根据管理人综合考核排名评定管理人等级。
考核排名前三名的管理人为一级管理人,第四名至第九名为二级管理人,其余为三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末位淘汰】 三级管理人连续两次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予以淘汰。
第十二条【增补名册】 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根据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增补管理人名册。
经综合考核合格后新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先行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
第十三条【参照适用】 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