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20-07-27 16:38:58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导监督职能,规范管理人依法履职,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

第三条  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透明、规范的管理人考核体系,建立管理人考核档案,推进管理人履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管理人的考核分为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考核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破产管理人,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考核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仅就个案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及今后参与竞争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五条  本院设立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小组由本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员额法官组成,负责对管理人考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组成,审议通过对管理人的考核。   

第六条  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注重考评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作为指定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个案考核

第七条  个案考核针对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工作开展及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考评分值满分100分。

第八条  本院对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向破产案件承办人提交《财产接管方案》《破产案件财产管理方案》《破产案件办理工作计划》等文件作为个案考核的基础材料。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根据《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考核评价表》,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交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报考评小组审定。

第十条  个案考核应在案件审结后45日内完成。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采取年度案件考核和年度履职评价两部分构成,满分100分。

第十二条  年度案件考核分数为该年度管理人所办案件的个案考核分数的平均值,占年度考核分数的70%。

第十三条  年度内办结的案件以个案考核分数计入年度考核基础分值,未办结案件以当前个案考核得分计入年度考核基础分值。

第十四条  年度履职评价主要对管理人工作效果、团队的专业化程度、管理人机构发展规模、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占年度考核分数的30%。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本院提交该年度履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年度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经验和教训;

(二) 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四)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五)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援助资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六)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对工作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八)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履职评价由考评小组提出初评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价及运用

第十八条  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90分以上(含本数)为优秀;

(二)75分以上(含本数)至89分为良好;

(三)60分以上(含本数)至74分为合格;

(四)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一)年度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核成绩在75以上(含本数)至89分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本数)至74分,或得分在75分以上但有个案考核达不到60分的,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或年度内有两件以上个案考核未达到60分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本院对管理人进行考核后,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晋级。年度考核成绩在本级别中排名最高的二、三级管理人,晋升为上一个级别的管理人;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级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升到上一个级别;

(二)降级。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除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外,年度考核成绩在本级别中排名末尾的一级管理人、倒数两名的二级管理人,降到下一个级别。

(三)淘汰。 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从管理名册中淘汰;除考核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外,年度考核成绩排名末尾的两名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淘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本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指定或除名的决定: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四)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五)在申报入册时未如实进行申报或违规申报;

(六)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失,且不能弥补;

(七)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八)有推诿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

(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或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部分转移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十)违法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十一)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情形的。

被暂停指定的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被除名的管理人,五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全市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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