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发挥小额诉讼制度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限额和适用时间,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限额标准和期间为准。
第二条 案件的标的额根据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于原告主张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主张的金额是确定的,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仅提出计算方法的,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但不包含案件受理费。
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应当由原告明确其主张金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费用,但仅提出费用标准的,按照该费用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为案件标的额。
第三条 下列案由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
(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银行卡纠纷案件;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行独任制审理,一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得提出上诉。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相关业务庭确定法官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小额速裁庭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六条 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时,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口头或者书面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或者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未能有效送达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第七条 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法律后果,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者举证期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但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举证期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审结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判决作出后即为终审判决。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