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市两级法院开展集约送达试点工作的决定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19-12-02 16:42:38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我市两级法院开展集约送达

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更好贯彻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在现有条件下努力推进全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的开展,我院决定在两级法院范围内开展集约送达试点工作。

一、试点法院。综合考虑司法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应用和集约送达前期探索情况,决定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市开展集约送达的试点法院。

在试点法院基础上,市中院鼓励全市基层法院主动参与,积极探索,开展集约送达的基层法院及时向市中院备案。

二、试点工作要求。试点法院必须建立专门的集约送达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该项工作。新建立的集约送达部门建议由立案庭负责管理。

三、试点工作内容。试点法院需结合本院现有条件和辖区内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在《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院审判需要的集约送达机制、规范或条例。

一是试点法院应积极探索与辖区内的公证组织、社区组织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作与信息共享,提升集约送达的效率。

二是试点法院应按季度向上级法院汇报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如遇难以解决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并由两级法院共通研究解决。

三是试点法院应加强经验做法的总结积累,市中院将结合试点法院实际工作成效在适当时间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试点法院应当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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