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证券期货纠纷
诉调对接工作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精神,助推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和建设,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期货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保障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案件审判工作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意见》等规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就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签署合作备忘录如下:
一、工作目标
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目标是:双方加强合作沟通,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解机制,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
(二)公正、高效原则。提升纠纷化解能力和化解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便民、预防相结合原则。采取委派、委托调解的方式,简化诉调程序,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调活动,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记备案机制
长春中院将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及其聘任的调解员吸纳为本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接受长春中院的委派、委托,开展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工作。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向长春中院提供特邀调解员名册并进行动态更新,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流程,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长春中院建立对调解组织、调解员考核、退出机制,发现调解组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侮辱当事人以及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经教育不予改正或认为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将其从调解名册中移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长春中院在受理、审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到本院准备立案或已立案审理的案件,经评估认为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案件委派、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长春中院对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开展的调解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对其接受法院委派调解、特邀调解或者自主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给予司法保障。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对于长春中院受理、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可提供损失计算服务,并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
长春中院、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各指定案件联络员,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沟通、协调。
(三)探索建立诉调网络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长春中院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优先采取在线方式开展诉调对接工作,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在线平台,共享网络信息资源,利用平台快捷便利优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三方可就证券期货纠纷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沟通、交流、调研、宣传及培训。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三方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报诉调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证劵、期货类案件纠纷特点等内容,联席会议可由一方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协商同意后随时召开。
(五)建立业务支持机制
三方就各自领域遇到的业务问题需向对方咨询时,对方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三方各自举行业务培训时,可以邀请对方专业人士授课或参加业务培训交流。长春中院审理证券期货领域重要案件时,吉林证监局和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可以应邀派员旁听。吉林证监局应当定期向长春中院通报辖区行政处罚情况,长春中院应当定期向吉林证监局通报证券期货案件受理情况。
(六)建立示范判决机制
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长春中院可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案例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此类案件的其他当事人选择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化解纠纷。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示范案件选定后至示范判决生效前,所涉群体性纠纷的后续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立案登记前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先行调解。
示范判决生效后,根据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
四、适用范围
证券期货主体间因证券、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业务产生的下列纠纷:
(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
(二)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
(三)投资者与证券期货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
(四)其他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纠纷。
五、工作流程
(一)调解启动
属于长春中院管辖范围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发出《委派调解函》(附件1)或《委托调解函》(附件2)委派、委托其进行调解,并移交相关材料。
(二)调解流程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后,应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基本信息,并告知相关调解流程和注意事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达成协议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应记录调解相关情况,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记录应包括当事人诉求、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和争议的事实、调解过程等内容。
调解协议应具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及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
调解协议由当事人、代理人、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调解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向委派、委托法院提交一份备案、审查。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书面通知长春中院和吉林证监局相关调解情况,可将双方基本信息、调解情况记录、调解中双方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记载等书面材料交长春中院和吉林证监局,供后续纠纷的处理使用。
(三)调解期限
对于长春中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委派(委托)函件及案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日。
(四)调解结果
调解结束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委派或委托要求及时向长春中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附件3)或《委托调解反馈函》(附件4),及时反馈调解结果并移交相关材料。
对于委派调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附件5)。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长春中院依法登记立案。
对于委托调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其可向长春中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或申请撤诉。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长春中院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
1.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2.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3.当事人双方对特邀调解员的选定达不成一致意见又不接受特邀调解组织指定的;
3.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调解终止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应填写《调解终止函》(附件6),连同有关案件材料移交给长春中院。
六、保密义务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应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案件有关情况和获取的资料履行保密义务,并保证包括调解员在内的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披露、泄露。
七、附录
本备忘录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备忘录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附件:
1.《委派调解函》
2.《委托调解函》
3.《委派调解反馈函》
4.《委托调解反馈函》
5.《调解终止函》
6.《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名册》
7.《案件/信息联络员》
8.《纠纷双方基本信息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签字:
2020年6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盖章)
签字:
2020年6月10日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委派调解函
:
我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案号: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派贵单位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贵单位,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我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由我院存档,另一份送贵单位。
附件2
委托调解函
:
我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案号: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贵单位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贵单位,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我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由我院存档,另一份送贵单位。
附件3
委派调解反馈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交由我单位调解的 与 纠纷一案,经我单位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现将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无)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院。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1.调解协议
2.其他案件材料
3.调解员: 联系电话:
附件4
委托调解反馈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交由我单位调解的 与 纠纷一案,经我单位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现将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无)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院。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1.调解协议
2.其他案件材料
3.调解员: 联系电话:
附件5
调解终止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委托(委派)我单位调解的 诉
纠纷一案(案号: ),因 ,终止调解,现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给贵院。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6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吉林辖区
调解员名册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1 | 王娜 | 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 会长、调解工作站主任 |
2 | 宿晓 | 吉林证监局 | 法制工作处处长 |
3 | 荣伟华 | 吉林证监局 | 稽查处处长 |
4 | 江洋子 | 吉林证监局 | 综合业务监管处副处长 |
5 | 张晓阳 |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 首席法律顾问 |
6 | 王爱宾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合规总监 |
7 | 张书杰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首席律师 |
8 | 赵文忠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
9 | 金东升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总经理 |
10 | 米可 | 国泰君安证券股东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合规风控及运营管理部经理 |
11 | 吴玉洁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合规部经理 |
12 | 赵泽宇 | 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 调解站专职工作人员 |
13 | 连环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调解部负责人 |
14 | 胡海平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高级经理 |
15 | 周秦达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高级经理 |
16 | 李仕婷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高级经理 |
17 | 魏亭玮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高级经理 |
18 | 张静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受理部负责人 |
附件7
案件/信息联络员
单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邮箱 | 备注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雪松 | 0431-88558307 |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尤文汇 | 0431-88558301 |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赵泽宇 | 0431-81943878 | zqxhjilin@163.com |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 | 张静 | 021-60700009 | Jzhang2@isc.com.cn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监管局 | 魏鹏 | 0431-85097698 | weipeng@csrc.gov.cn |
附件8
申请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件: | 性别: |
授权代理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件: | 性别: |
被申请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件: | 性别: |
授权代理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件: | 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