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19-12-09 08:48:42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规定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集约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地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送达中心,负责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中需要送达的事项。

第二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利用送达平台开展电子送达、窗口预约送达、邮寄送达、外出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工作,实现送达方式线上操作全覆盖和送达过程全留痕。

第三条  送达中心应与审判团队建立送达业务对接机制,组建送达专职团队,承接审判团队申请的送达工作,并及时向审判团队反馈送达结果,由法官对送达效力进行确认。

第四条  诉讼服务部门通过设立送达窗口、成立集中送达组、引入第三方驻点、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完成送达事务。

第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全市两级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七条  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影响重大、新类型、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等不宜由送达中心人员送达的案件,由审判团队人员自行送达。

第二章  电子送达

第八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自愿选择吉林移动微法院、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吉林电子法院网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一般由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送达平台自行开展。

第九条  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 起诉状副本、答辩状;

(二) 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三)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

(四) 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五) 开庭传票;

(六) 听证通知书;

(七) 执行通知书;

(八) 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 交费、交款通知书;

(十) 其他诉讼文书。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第三章  窗口预约送达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送达窗口,开展诉讼文书预约送达工作。

窗口预约送达包括审判团队人员按预约时间到窗口自行送达或预约好时间,由送达中心人员代为送达。

第十一条  审判团队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限期到送达窗口领取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送达中心人员代为送达的,审判团队人员应通过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移交送达清单和诉讼文书,并告知预约送达时间,必要时备注送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送达中心人员代为送达时,遇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到窗口领取,未携带身份证件或委托手续不全,应予记录并退回审判团队人员。

遇有当事人当场提出疑问、要求法官亲自答疑、要求联系法官、拒绝领取等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审判团队人员,不再由窗口代为送达。

第十四条  代为送达工作结束后,送达中心人员应在三日内将送达结果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并移交相关材料。

审判团队人员对送达结果反馈时间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邮寄送达

   第十五条  以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交由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第十六条  邮政机构为吉林法院提供驻点服务,负责法院专递的揽收、分发、查询、出具证明等送达事务。

第十七条  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自行打印或者由诉讼服务人员打印邮单和诉讼文书,审判团队人员自行在系统中查询法院专递送达情况。

第五章  外出直接送达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确认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又无法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领取,或者受送达人未按人民法院通知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的,应当采用外出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送达中心人员外出直接送达的,审判团队人员应通过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移交送达清单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备注送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送达中心人员自收到送达任务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

第二十一条  外出直接送达的,送达中心应派两名以上送达人员进行,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有条件的可视情况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整个送达过程。

送达事务完成后,应在三日内将送达回证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由法官对送达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章  留置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除调解书外,送达人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第二十三条  送达中心人员完成送达后,应在三日内将留置送达证明材料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由法官对送达结果进行确认。

审判团队人员对送达结果反馈时间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七章  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应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审判团队人员通过送达平台发起公告送达任务,按要求自行填写信息、撰写文稿。

第二十六条  审判团队人员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按需求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外案件送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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