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发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诉前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通过当面释明、书面释明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成本,讲清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便利、低成本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因案件较多等理由阻止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诉前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愿。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登记立案。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字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三、规范诉前调解收案范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经审查属于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争议、劳务合同、交通事故赔偿、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10万元以下的债务或其他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拖延诉讼或者其他不适宜调解的纠纷,不得进行诉前调解。
四、加强对诉前调解案件的监管。诉前调解案件要一律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委派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的司法确认和调解不成转立案的,统一在网上流转。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应当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核范围。
五、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派驻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或诉调对接工作站的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自行招聘或返聘的专职调解员,可以注册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是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况的,应当回避。
六、调解员的工作职责。调解员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告知举证要求,询问是否需要鉴定、保全,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质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归纳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事实并记载等工作。
七、强化诉前调解与诉讼的程序衔接。诉前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应当主持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当事人需要司法确认的,应当协助办理网上立案事宜。诉前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员应当开展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事宜,提交双方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材料等工作。
八、规范诉前鉴定、保全工作。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保全的,调解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申请事宜。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鉴定的,不得以法院名义委托鉴定。
九、严格规范诉前调解的期限。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日,超过30日未达成调解协议且无最高法院文件规定的合理理由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室的业务指导。对调解能力强、成效好的积极推荐评优评先,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不遵守纪律,甚至充当诉讼掮客或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该清退的清退,该处分的处分,坚决维护人民法院形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