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
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省、市(州)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
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时,依代理律师申请并经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授权律师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
第四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范围包括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也可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五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诉讼使用,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六条 持律师调查令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收集行政处罚、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证据时,为保护证人、办案人员安全等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隐藏处理。
第七条 申请调查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向个人进行调查的;
(四)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仅载明“相关资料”“财产状况”“自然信息”等概括性内容,没有详细具体列明的;
(五)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申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律师所在单位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申请律师的律师证;
申请书应当载明调查事项,包括申请调查证据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协助调查人名称。执行案件调查令应载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相关的证据等内容。
申请律师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保密。
第九条 协助调查单位对律师出具的相关证件材料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向律师提供相关信息。不能及时提供信息或者没有信息提供的,应当告知律师,并填写律师调查令回执。
第十条 协助调查单位可以就律师在本单位收集到的信息制作目录清单,要求律师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接到律师调查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律师的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签发律师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通知过程应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签发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持令律师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代理律师姓名、性别、律师证号及所在单位;
(四)协助调查单位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人、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姓名及联系方式;
(九)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签发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繁简、证据取得难易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取证。期限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耽误上述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向法院说明情况,可以重新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十五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一般应当由持令律师两人共同进行,并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调查令和律师证书。调查完成后,协助调查单位填写律师调查令回执加盖印章后可将律师调查令留存。
调取证据后,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律师调查令回执直接提交签发人民法院,不得私自隐藏或者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不得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方可拍照、复印等。
律师调查令未使用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交回签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对律师调查令载明证据以外的其他事项,协助调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
第十七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材料、律师调查令回执应订入人民法院正卷归档,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合议笔录、文书签发稿等应订入人民法院副卷归档。
第十八条 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予以训诫,决定六个月至终身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或持伪造、变造的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
(三)擅自复制、披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信息;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他人声誉;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回执;
(七)调取证据后未及时、完整提交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
(八)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相关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协助调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发现协助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 日印发
附件1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性别),xxxx(出生年月日),xxxx(住址)。
代理律师:xxx,xxx(单位),律师证号:xxx。
协助调查单位:xx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准许申请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前往xxxx(协助调查单位)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事实及理由:
保密承诺: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滥用调查权,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时、完整提交人民法院,不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并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保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 请 人:(签名)
代理律师:(两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人民法院
律 师 调 查 令
( )吉 字第xxx号
xxxx(协助调查单位名称):
我院受理的xxx[原告(上诉人)]诉(与)xxx[被告(被上诉人)]xxxx(案由)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xxx及其代理律师xxx、xxx向本院申请签发本律师调查令。经审查,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现本院指定本案xxx(原告/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诉讼代理律师前往你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请予提供。
持令律师:xxx,性别xx,xxx(单位)律师,律师证编号:xxxx。
证据材料:
1.
2.
本律师调查令有效期截止至 年 月 日,过期自动失效。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xxx
办案法官或法官助理联系方式:
事项告知:
1.请详阅本调查令内容,核对持令律师证件,填写回执后本调查令由协助调查人留存;
2.请根据本调查令列举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提供所知晓和保存的全部证据材料,无法当即提供的,应在五日内提供。没有证据、拒绝提供证据或者不能立即提供证据的,应向持令律师说明理由并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原因;
3.提供复印件的,写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注明材料的份数及总页数,并加盖印章和骑缝章;请将全部证据放入法院提供的文件袋中并进行密封后交予持令律师。
4.人民法院发现协助调查单位拒不履行出证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3
xxxx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权利义务告知书
xxx律师(写明持令律师姓名):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现向你下发( )吉 第xxx号律师调查令,并将相关权利义务向你进行告知。
1.可持本调查令前往xxxx调查收集证据。
2.持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应当由持令律师两人共同进行。
3.持律师令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和调查令,将律师调查令回执交由被调查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律师调查令交由协助调查单位留存。
调取证据后,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律师调查令回执直接提交签发人民法院,不得私自隐藏或者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不得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签发人民法院。
4.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用于案件诉讼,证明相关事项。
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予以训诫,决定六个月至终身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或持伪造、变造的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
(三)擅自复制、披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信息;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他人声誉;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回执;
(七)调取证据后未及时、完整提交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
(八)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行为。
特此告知。
xx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件4
xxxx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回执
案 由 | 案 号 | ||||||
协助调查单位 | 名 称: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 ||||||
协助 | 序号 | 证 据 名 称 | 是否原件 | 页数 | 份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未能提 供原因 | |||||||
协助调查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 ||||||
备 考 |
注:证据材料较多,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