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财政专项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财政专项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5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司法局
破产案件管理人财政专项援助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管理人财政专项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指长春市财政局拨付至长春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的“无产可破案件”审判工作经费,用于支付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及市法院指定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行职务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三条 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援助资金由长春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司法局后,市司法局负责将援助资金拨付至人民法院确定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下列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管理
第六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10万元,导致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者极低,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财产合计不足10万元,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二)破产申请在受理后被驳回,导致尚未向债权人清偿,无法计算管理人报酬,但管理人已履行相应职责的;或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的;
(三)债务人绝大部分财产设立担保,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
第七条 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等情况确定援助额度,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权人的人数、债权债务的数额、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会影响、债务人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处置难易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援助额度的情况。
每件破产案件的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援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财产处置难度特别大的案件,援助总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产费用援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
第九条 管理人申请援助资金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理该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财政专项援助资金申请表和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
(二)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合议庭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告知管理人更正、补充,并视情况决定补充材料的期限。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自收到援助资金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移送市司法局。
市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将有关材料呈报市法院,由市法院将材料转送市司法局。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对市法院移(转)送的审查材料和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所属中介机构提供的税务发票完成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内以转账形式将援助资金拨付至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所属中介机构的账户。
第十三条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