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数据及案例公开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或“本院”)新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67件,其中,“破申”字号127件,“清申”字号7件,“破”字号33件;审结154件,其中,“破申”字号127件,“清申”字号8件,“破”字号18件,其中包括四件历史遗留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统计期间内,长春中院破产案件数量同比大幅增加,收结案数呈现倍数增长态势。特别是2020年,受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长春中院受理的清算与破产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29倍,结案数量同比增长3.38倍。长春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充分发挥攻坚克难精神,克服案多人少矛盾,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长春中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找准定位、勇于担当,聚焦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总要求,严格依法适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切实把破产审判作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为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长春中院审结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今后长春市的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案
(案号:2017吉01破1号)
基本情况:
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设计、开发、制造型企业。2016年5月31日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40044525.48元,初步认定负债额为人民币677046833.73元。该公司认为其自身具备重建希望和重整价值,希望通过重整发挥企业技术和市场优势,提高债务偿还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遂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因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管理人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裁定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宣告该公司破产。2020年12月31日,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和希望,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受理。经审理,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本院遂宣告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对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如确无重整前景,应当及时直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方能实现对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护。
二、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案号:2018吉01破35号)
基本情况:
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一家汽车内外饰件加工、注塑制品加工、金属冲压件加工企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吉林省华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与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经申请执行人杨静等十七人同意,以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该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的案件标的额为4192531.08元,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于2018年8月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长春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因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册等清算资料,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在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本案的审结化解执行积案60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未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无法实现全面清算,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号:2018吉01破3号)
基本情况:
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为一家批发、零售家具、地板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拖欠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到期债务6000万元,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依法主张债权并取得执行依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1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吉0104执208、209、210号裁定书,上述裁定书以“经依法查询被申请人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裁定受理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因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已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截至2020年11月2日,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共计105605473.60元,其中75273.60元为破产财产处置费用及相应利息,105530200.00元为关联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及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确认的破产债权。因该关联企业均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经管理人多次沟通,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接近于零,且清偿的具体时间暂无法确定。本案破产费用共计124402.06元,实际清偿75273.60元,尚余49128.46元未支付,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及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号:2018吉01破1号)
基本情况:
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为一家大豆植物油加工企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关于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的说明》称: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7137593.14元,负债总额237776064.04元,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经营状况为亏损。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在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借鉴意义:
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资产为在建工程、储油罐等,管理人经过拍卖等处置行为,使得该公司资产处置变现所得一亿余元,用于清偿债权,有效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五、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案号:2018吉01破38号)
基本情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与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中,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将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的案件共计23件,该23件案件因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结案件涉案标的额为28215757.47元。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受理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在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借鉴意义:
本案审结共化解执行积案23件。本案终结后,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多次致电本院,称其与该公司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经向政府反映无果后,要求本院予以协调解决。因本案破产程序已终结,双阳区政府在本案受理之前即已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长春市双阳区八面石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资产不足以处理职工安置资金问题,由区政府以及协调上级人民政府承担;出现的职工安置等信访纠纷,由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解决。对破产程序中出现的职工安置问题,由政府协调处置,方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六、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案号:2020吉01破5号、 2020吉01破21号)
基本情况: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全国首批57户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全国四大森工集团、全国制造业500强及吉林省十大企业之一。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吉林省两家财务公司中唯一一家省属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全国唯一一家森工集团类企业财务公司。
在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森工集团改革重组方案的前提下,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11月24日裁定受理对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对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审计,两家公司资产总额约为113.97亿元。
2020年12月28日,本院主持召开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标志着合并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合并重整程序,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借鉴意义: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系本院受理并审结的第一起实质合并重整案件,亦为迄今为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体量最大的案件。本案的顺利审结,填补了本院破产审判工作中实质合并重整的空白,对以后的合并重整案件具有重大借鉴参考意义。
七、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号:2020吉01破16号)
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吉01破申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指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鉴于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债权人人数均较少,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债权申报期确定为法定最短三十日,并于债权申报期满后第三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除制定常规议程外,将裁定确定无异议债权、宣告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表决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等事项一并处理,大大提高了破产案件推进效率。一债会结束后,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第一时间处置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吉林省天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系本院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指引》规定,受理并审结的一起简易破产案件。该案自进入破产程序到破产程序终结,时间仅用47天,系迄今为止本院审理的全部破产案件中,审理天数最短的案件。
八、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号:2020吉01破8号)
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日,江苏露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以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负债表虽账面显示资大于债,但该公司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债权清册显示,其他应收款大部分为关联方应收款,如对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为1041591209.25元,后者已进入破产程序。利润表显示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均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度虽账面显示盈利,但实际收入来源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吉林森工人造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并非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作为知名的林业企业,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销售平台,加之刨花板方面的资源和品牌优势,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具备重整价值。2020年7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露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1年6月16日,本院根据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借鉴意义:
森工集团系列破产案件中人造板板块核心平台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表决通过,森工集团的系列重整案取得重要进展。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并没有局限于利润表的形式审查,而是实际审查盈利的来源,做到了依法审慎,对今后破产案件的受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九、一汽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号:2019吉01破8号)
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2日,一汽实业总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确定截止2019年3月31日一汽实业总公司资产总额276206.68元,负债总额108265263.89元。审计报告可以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9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一汽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同日指定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担任一汽实业总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7日,本院裁定终结一汽实业总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进入破产程序后,一汽集团为一汽实业总公司提供专项借款用于清偿职工债权,以避免职工信访问题。一汽集团的专项借款有力保障了职工权益,使职工权益得到最大化满足,有效降低了职工信访风险,为职工债权较为复杂破产案件的信访维稳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解决路径。
十、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号:2019吉01破3号)
基本情况:
2018年9月4日,商义华以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商义华的申请书并通知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可对商义华的申请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间内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商义华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2019年1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商义华对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2020年8月6日,本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长春市宏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将尽职调查发现的该公司土地及地上物进行处置,地上物因权属不明,处置财产提存三年后再行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既保障了破产案件依法高效进行,又兼顾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
十一、四件历史遗留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
基本情况:
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长春欧吉达建筑陶瓷总厂、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长春市水泥厂四户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十余年,是政府主导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长春欧吉达建筑陶瓷总厂、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三户企业长期严重亏损、负债率偏高,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存在困难,为及时推进案件审理进程,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三户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在《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长春欧吉达建筑陶瓷总厂、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三户企业破产程序。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裁定认可《长春市水泥厂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据该分配方案,长春市水泥厂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优先受偿、清偿的费用及职工债权的全部,破产清算组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其缺口资金由长春市政府给予解决。之后顺序的破产人所欠费用、税款和普通债权无财产予以清偿。2021年2月24日裁定终结长春市水泥厂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吉林省加气混凝土厂、长春欧吉达建筑陶瓷总厂、长春方达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长春市水泥厂四户企业破产案,因涉及下岗职工安置、职工债权等破产遗留问题,审理周期较长且人员调动较大。长春中院针对四户企业破产清算案,认真梳理问题,研究解决方法,主动作为,寻求政府支持,全力推进四户企业破产清算,为“老旧”破产案件的出清提供了范本。
十二、吉林省长春北郊综合加工总厂破产清算案
(案号:2020吉01破19号)
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吉林省长春北郊综合加工总厂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该厂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已处于无法经营的“僵尸企业”状态,其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020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吉林省长春北郊综合加工总厂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2月26日,该厂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结,本院裁定终结该厂破产程序。
借鉴意义:
吉林省长春北郊综合加工总厂作为“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耗时102天审结,是本院贯彻执行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的体现。长春中院将继续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落实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为优化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