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判决+批量调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作者:长春中院  发布时间:2022-08-29 10:56:25 打印 字号: | |

   

   营商环境在行动,“四个服务”在身边。吉林教育广播联合长春市营商建设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打造的《营商零距离》节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社局、法院等职能部门,以及全市17个县市区、开发区的一线政务工作人员将陆续走进直播间,现场接听市民热线电话,答复市民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

播出时间:周一、三、五早7:30-8:00

服务热线:0431-85815963

本期节目嘉宾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级高级法官王忠旭



营商零距离(长春中院)音频:00:0029:12


问: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获得“明星指标”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什么样的投资者?

答:“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个指标名字很学术,但这个指标却与很多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举个例子说,如果您参与投资了一家公司,并在公司中属于股份数额较小的“小股东”,那么你就是我们这个指标中说的“中小投资者”。再比如,即便您没有投资过公司,但是您买过一家公司A股的股票,那么您也是我们这个指标中说的“保护对象”。听众朋友如果您在银行买过理财产品,或者在银行有一定数量的存款,那么您也属于我们扩展意义上的“中小投资者”。

问:“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工作呢?

答:从机关主体的角度来说,这个指标主要涉及法院的证券、公司和金融审判工作,同时涉及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相关监管工作。从涉及法律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证券法、公司法和金融法。这个指标的基本理念就是要防止和限制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该控制公司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将公司财富用各种手段偷偷转移给自己,而不与其他投资者分享的情形出现,专业术语叫限制关联交易。

   这个指标涉及很多证券法、公司法和金融法的内容。对证券投资者也就是中小股民的保护涉及证券法内容,主要是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的惩处和赔偿问题。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被大股东或是高管侵害利益的部分涉及公司法的内容,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公司利润分配方面的诉讼、小股东股份回购等方面的内容。金融法方面涉及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金融风险控制、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工作的联动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问:长春市“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有什么“拳头举措”?

答:为了提升长春市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我们采取了很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先水平或者叫前沿水平的举措,比如说:证券群体性纠纷典型的就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律师调查令制度、金融联动机制建设等。像一个企业有一个拳头产品,是最有市场、最有代表性的产品一样,我们最有代表性的一定是“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就是我们上面讲的那个买股票的例子最为典型。

问:您上面说的这种情况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通过在股市上散步虚假的“好消息”抬高股价来谋取利益的情况,那么有没有可能有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通过散步“坏消息”的方式来谋取利益呢?

答:也有的。我们说在股市上散布虚假的好消息是“诱多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这是一个专业名词,那么相对应的就必然有“诱空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这就是散布虚假的坏消息。比如说,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报纸上接受访谈,说公司的主要营收项目利润大减,可能发生严重亏损,然后股价应声而落,很多股民就抛出手中股票以减少损失,过了一段时间,上市公司突然发布公告,说其实营收是增长的,当时的访谈是发生的“技术性失误”,那么这种行为实际就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问:股市中的股民人数众多,购买股票的股民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这种纠纷数量一定很大,这种类型案件听起来审理难度也很大。那么怎么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高效率的审理这类案件呢?这是不是就涉及到您说的“示范判决机制”呢?

答:没错。这类案件具有原告数量众多、居住地非常分散、案件比较专业审理难度大、一个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会引发数量巨大的系列案件的典型特点。为了公正、高效的审理这类案件,我们研究、建设了“示范判决+批量调解”的工作机制。“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遏制金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促进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有效方法。“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为典型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选定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对于证券侵权纠纷案中的共同性问题,先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机制。

   就是一大堆案件上来了,我们先尽快审理、判决一个案件,东北话讲叫“打个样”。然后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与股民对平行案件进行和解的工作机制。这里,示范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被称为“平行案件”,平行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的中小投资者不必再就示范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和损失计算方法另行举证。“示范判决机制”提升了证券群体性纠纷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升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力的促进了矛盾的实质化解。一般而言,示范判决作出后,平行案件较为容易通过调解方式大量结案,能够充分、快速的保护、实现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并完善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19年以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证券群体性纠纷审理的经验,出台了《关于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示范判决机制的工作指引》,并与吉林证监局、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共同签署《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合作备忘录》,从规范文件层面完善了示范判决机制。同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过程中,设计了证券期货纠纷专门板块,以此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中的平行案件开展网上调解工作。

   实践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这一调解平台,通过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开展调解工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示范判决机制的探索、实践切实体现了审理方式改革对审判效率的促进作用,提高了长春市区域性司法产品的社会供给水平。

   2019年以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益盛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吉药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等多批次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其中益盛药业系列案件在选定的示范判决案件审结后,其余平行案件200多件均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吉药控股系列案件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该系列案件调解成功,为73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430余万元。

问: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调取证据难的问题,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更是如此,法院对此有什么举措吗?

答:一方面证券法、公司法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对这个问题有所解决,比如说,自然人100%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样的公司所提出的股东人格之诉,由公司承担证明责任。另外一方面就是通过律师调查令制度和书证提出命令等制度,强化原告的举证能力来解决。

问:什么是律师调查令制度?

答: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调证难。一方面,人民法院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非常有效,不可能大量的调取证据,另一方面,有些机关、单位确实存在对当事人举证不配合甚至对法院调取证据不配合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812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并实施《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审判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律师调查的作用,有效减少了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的种种阻力,增强了中小投资者的举证能力。

   同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中小投资者原告亦可开具律师调查令,帮助中小投资者查找财产线索,提高案件的可执行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联合13家机关出台了省一级的律师调查令的文件,解决了“调证难”的问题。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统一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也能见到“律师调查令”的身影,可以说,这一长春市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干的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扩展效果。虽然我们不是全国第一个开始采用律师调查令的城市,但是我们绝对是规范化程度最高、推行最快、效果最明显的城市之一。

问:我们在金融联动机制建设方面遇到了什么困难?我们是如何解决的呢?

答:对金融风险的防控靠单一机关的努力显然是不行的,必须靠各个金融机关机关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形成合力才行。这种理念就是金融联动机制建设的理念。为了贯彻这一理念,切实保护金融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长春市做了很多实事、好事。

   202051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20206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证监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企业涉诉重要信息互通互联机制和常态化业务支持联动机制的备忘录》,实现了法院、证券监管部门、政府之间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业务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进一步畅通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2021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林证监局签署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合作,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备忘录》,进一步筑牢保护金融中小投资者的联动机制基础,不断拓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执法司法联动范围。

   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下,吉林证监局积极组织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向侦察机关进行了移送。2021113日,为加强地方金融风险联防联控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长春中院与长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签署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标志着双方建立了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的业务支持和沟通联络机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22年,我们法院与银保监局、金融办、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加强各机关之间的联动合作,以增强对内幕交易等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方面我们也有很多的典型案例,但是由于工作纪律所限,很多东西我们不方便过多介绍。

   这里可以介绍的呢主要是关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在节目开始的时候,我们介绍了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这里强调的是,这类损失是可以诉讼的,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长春市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普法宣传有什么举措?

答:在证监局,这方面的宣传有个专有名称,叫“投资者教育”。我们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吉林证监局、银保监局有很多的合作,在普法宣传、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有很多的成绩。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内关于证券、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即“案例汇编系列”)和系列问答,并安排专业法官撰写相关普法宣传文章,提高投资者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对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审判和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持续总结经验,不断推陈出新。

   吉林证监局在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行动”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每年的五月,

   吉林证监局会开展“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今年,吉林证监局专门开展了“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及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到目前为止,吉林证监局已经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也就是普法宣传活动446场,受众覆盖10万余人。

   同时,吉林证监局协调吉林省教育厅,积极推动辖区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吉林辖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辖区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迈出关键一步。

问:下一步,我们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还有什么具体的工作计划吗?

答:当然有。现在全国各个城市针对营商环境建设和发展呈现出“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态势,我们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不断推陈出新,推出一轮接一轮的扎实的、惠民举措,切实提升指标建设水平。

   “新证券法”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更新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我们准备强化证券群体性纠纷中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的应用,就是在上面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尝试推行集团诉讼制度,这会进一步提升我们长春市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建设水平。


 
责任编辑: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