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视域下涉家庭暴力案件的
妇女权益保护
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黄学欣
联系方式:0431-8855 8527
论民法典视域下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妇女权益保护
论文提要: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于婚姻家庭编,足见我国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我国已走过20年左右的发展路程,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完备,但在反家庭暴力领域仍然存在家庭暴力认定难、救济效果有限、救济方式单一等问题亟待解决。对此,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改善证据采信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加强职权调查程序,以此改善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二、通过设置针对性的施暴惩戒措施,增设检察官家事诉讼提起程序,增加反家庭暴力救济效果;三、完善人身保护令设置,充实反家庭暴力保障措施,增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对此解决救济方式单一问题。相信通过上述举措,可以有效助力在《民法典》视域下更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全文共7879字)
主要创新观点:
1.提出改进证据采信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探讨法官依职权展开调查的合理性、可行性,解决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2.提出针对施暴人员的惩戒规制措施,以及建议由检察官适当参与家事诉讼程序,提升反家庭暴力效果;3.完善当前我国人身保护令的设置,提出增设就业服务等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反家庭暴力救济范围。
以下正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其曾指出,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颁布的《民法典》相较于以往更加重视家庭家风的建设。本次《民法典》更是以“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准则,并明示要求重视优良家风、文明家风的建设。此极大保护了广大妇女,尤其是身处家庭暴力之下的妇女之合法权益。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以法之必行。”对此,本文以《民法典》的出台为契机,探讨现行法律规定下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之发展历程
常言道,家庭暴力只有0和无数次的区别。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所制造的悲剧不胜枚举。多年来,我国也一直致力于通过立法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规制和回应,这是国家层面重视妇女人权保障的意识觉醒。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制止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从明确权力主体方面有效保障妇女权益的合理实现。
随着社会的纵深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意识的普及,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横空出世。由此,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妇女,除了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迳行主张离婚,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以外,还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救济措施,由此,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得到进一步地提高和发展。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其整合了《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原有的相关规定,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理念和要求,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规范,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开篇更是直接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从我国近20年的发展进程来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层级不断提高,立法规定也由粗糙走向细致、由具体走向原则、由少量走向多数,可见我国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视和关注。20年左右的反家庭暴力奋战史如今也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据全国妇联202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出现“三高两低”的喜人变化——三高体现于妇女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反家庭暴力意愿提高、司法机关应对处置能力提高,两低表现于受暴妇女人数降低、恶性暴力事件数目降低。现有的成绩是以往扎实工作的必然结果,但此并不足以让我们躺在功劳簿上沾沾自喜。毕竟,家庭暴力事件数量的降低并不代表完全消除。譬如,2019年家暴便二次成为热点话题登录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周刊节目。在这一年来里,网红美妆博主宇芽遭画家沱沱家暴、流量明星蒋劲夫家暴女友等,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反家庭暴力”的强烈呼声和反映。由此可见,侵害妇女权益的家暴事件仍然在身边,民众对于家暴事件更是反映强烈。这要求我们,既要巩固维护现有的“三高两低”的反家庭暴力成果,同时也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分析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发展变化趋势,完善细化家暴应对措施。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之问题检视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现状速览
1.我国反家庭暴力之立法数据
表1:涉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层级及数量
序号 | 效力级别 | 数量 |
1 | 法律 | 33 |
2 | 行政法规 | 10 |
3 | 司法解释 | 29 |
4 | 部门规章 | 36 |
5 | 地方法规 | 1056 |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中的法规数据库中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可检索到在规制家庭暴力方面,我国前后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共计1164件。具体效力层级和数量如上表所示。
根据表1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数据来看,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已经具有较为充足的法律规范,足以为受暴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维权。但是,以“家庭暴力”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我国仅有93个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仅82个。通过对该82个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分析,发现其中大部分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如何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如何实施进行规定,针对反家庭暴力的延展性规定较少,仅占比11%左右。
2.我国反家庭暴力之司法数据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检索案例库,检索出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共计175 855件。据不完全统计,对妇女施暴的案件数量大约为139 927件(婚姻家庭占134215件),占比80%,即每10个诉至法院的家暴案件中,受害妇女至少8个或以上。⑪
根据对上述案件的分析统计,可以发现,在以往的案件中,当事人主要通过《婚姻法》进行维权主张(具体如图1所示);对于案件的审理来看,大部分案件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办理(具体如图2所示)。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问题剖析
1. 家庭暴力认定难
(1)取证难
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受暴妇女很难在遭受暴力的同时理性收集对方暴力证据,多数人员的第一反应是如何规避家暴,或者减轻施暴程度;而且现实生活中,不乏有知识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的妇女,即使有举证愿望也常因自身水平限制而难以做到;另外,家暴场所的限制也导致鲜有第三人在场。即使是知晓家暴的周围邻居,本着“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也鲜有愿意掺合其中的人员。
而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也很难要求受暴者时时设防、处处录音,毕竟,不是每一位受暴者都能理性看待家暴行为,多数受暴者为了走出痛苦的经历和阴影,会选择忘却或原谅,以减轻自身的身体痛苦和心理折磨。另外,施暴人员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或者维护自身对外的形象,也会横加阻止受暴妇女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受暴妇女收集证据,其不仅会破坏已收集的证据,更会加大施暴力度,以此达到严格控制受暴妇女的目的,此也进一步加大收证的难度。
(2)采纳难
“举证责任的分配时常令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受阻”。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妇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示证据的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一些家暴案件,损害后果不严重或者不明显。司法实践中,即有一些办案法官基于家暴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即使证据足以证明暴力后果,却又因无法建立暴力行为和暴力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而导致败诉。⑬
而且,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多数当事人并未委托律师,单方委托律师诉讼的人员也很少(具体如上图所示)。由于男女经济实力的差异,往往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的一方多为男性,也即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妇女实际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尤其诉辩能力较差的妇女。⑭
2.救济效果有限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我国对于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妇女权益保护,司法上主要是通过人身保护令和离婚两种主要方式进行救济。但一方面,我国人身保护令作用范围有限,形式上人身保护令仅有两种形式:一般和紧急,有效期也只有6个月⑮,受害者申请保护令的期间还属于保护空白期;另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方具有适用空间。两种救济方式对于涉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说,效果有效。
而且,正如“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规制家暴的最好作用方式并不应仅仅着眼于受暴者的权益保护,而应是对施暴者的全面规制。只有在法律上对施暴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否定性评价和规制,才能真正使受暴妇女获得解脱,也能避免下一位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妇女遭遇家暴。⑯在火爆全网络、全民关注的热搜事件中——“知名博主宇芽家暴事件”“流量小星蒋劲夫家暴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受暴者并非是家暴的起点者,也不会是家暴的终结者,她们只不过是其中唯一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勇士,但是暴力并不会因此而停止。因此,不对施暴者进行行为规制的救济路径,永远只能“治标”,却无法真正实现“治本”。虽然我国公安机关首创告诫制度,但多被用来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实践中对施暴者的规制十分有限。⑰
3.救济方式单一
从我国涉家庭暴力的规定来看,我国对受暴妇女的救济方式主要着眼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规制,延展规范较少,仅我国台湾地区深入关注了受暴者的就业保障、资金扶持、家暴档案建立等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全国性的规范仅有民政部、妇联出具的受害人庇护救助规范,其他均为各省或地区的地方法规。如今我国已经走过20余年的反家庭暴力进程,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进程中,考量细化涉家庭暴力的延展性规定,应是可循方向。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衡量。
表2:反家庭暴力的延展性规定
序号 | 法规名称 | 适用地区 |
1 |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 全国 |
2 | 《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 浙江省 |
3 | 《青岛市公安局实施家庭暴力告诫规定》 |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
4 | 《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 | 湖南省公安厅 |
5 |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业服务办法》 | 台湾 |
6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管理及运用办法》 | 台湾 |
7 | 《家庭暴力被害人创业贷款补助办法》 | 台湾 |
8 | 《家庭电子资料库建立管理及使用办法》 | 台湾 |
9 | 《行政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 | 台湾 |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之应对机制
“家庭对于社会而言,是组成社会的最小细胞,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⑱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视保护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因妇女在参与社会的管理中、家庭经营中、与男方的力量对抗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是对妇女基本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和保障。而且,据国外一项研究表明,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伤害、影响其正常的家庭生活,还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尤其处于成长期的家庭成员。可见,保障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其实也是在降低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而且据该项研究所述,家庭暴力还将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包括劳动力损失、医疗保健资源损失等。⑲也即,反家庭暴力,其不仅可以为受暴者、家庭成员带来正面效应,其还可以为社会带来正面影响和作用。
(一)改善证据采信规则
面对司法上家暴认定难的问题,我们必须应当重视的是,作为一个发达、成熟的法治国家,并不应当要求民众日防夜防、处处设防,增加他们反对家庭暴力、合理维权的难度。古时门不必户,正是因为合理的法治规制所达到的治理效果。所以,针对目前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应当重视并探讨通过设置合理的证据采信规则,既维护公平正义,也保护涉家庭暴力的妇女权益。
第一,从本质来说,家庭暴力作为侵权事件,应当按照侵权的四要件,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予以认定。但考量到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的固定性,应当减轻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如当事人有合理证据证明具有损害后果,且其损害后果发生于家庭当中,譬如出警记录、就医记录等,基于表见证据原则,应当合理推定存在家暴行为,⑳由施暴人员对未实施家暴行为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当然,一般如有出警记录,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就医记录,则在裁判衡量时,应与具有就医记录的案件区别开来。而对仅有就医记录而无出警记录的案件,除非就医时间可推证应当发生在家中,或者有其他辅助的证据,亦或者当事人社会关系简单无其他矛盾纠纷的,方可推论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
第二,在涉家庭暴力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件中,可以考量运用职权主义查明事实真相。职权主义是相对辩论主义而言,一般庭审案件中,我们均需遵循严格的辩论主义原则,即法院进行案件裁判的资料来源,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程序后可由法院进行识别、分析和采纳,也即当事人主义。㉑当然,为了弥补当事人举证质证的不能,我国法律中也明确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㉒但其其本质仍为当事人主义。不同于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是由法官主动探知和查明事实真相,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材料。职权主义的应用受到严格的规范和管制,其主要适用于社会公益案件中,以保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从家庭暴力案件的社会意义出发,涉家庭暴力案件不仅关乎受暴妇女的个人合法权益,其更关乎整个社会文明家风的树立和建设,关乎整个国家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㉓另一方面,从家庭暴力案件的现实审理出发,受暴妇女,尤其是农村留守妇女此类边缘群体而言,㉔其因经济实力、文化程度等原因,在诉讼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既不能有效收集举示受暴证据,也难能聘请专业诉讼律师予以辩护诉讼,且因家暴的隐蔽性和场所的特定性,也加大了其证明家暴存在的力度和困难。因此对涉家庭暴力案件,法官可以考量适用职权主义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㉕
(二)拓展完善救济方式
有学者指出,反家庭暴力主要从四个层面着手,分别是“预防、调查、惩治和赔偿”,㉖我国在以上四个层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其中较为稀缺或者说亟待完善的就是合理的惩戒措施。毕竟人身保护令,实质是行为保全制度的延伸,作用范围有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多致力于事后救济补偿,且以离婚为前提,则为了更好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受暴妇女权益,加强对施暴人员的行为规制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㉗一方面,可以通过参考台湾地区建立家暴档案、美国施行家暴不良记录,我们可以通过与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行挂钩,对施暴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根据评级结果从衣、食、住、行四个方面逐步升级设限,暴力倾向严重的,还将计入个人档案,影响相应的就业和生活。㉘另一方面,在司法文书公开上网方面,针对调解结案的或者其他理由不公开的离婚文书,也应允许其中的家暴部分单独公开,以此形成心理震慑,使施暴人员得以合理管控自身行为。与此同时,我们还可将涉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治理范畴,要求施暴人员应定期参与社区家庭辅导课、社区实践拓展课、社区义务劳动等活动,通过上述社会活动提高施暴人员的责任感和同理心。㉙
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探索检察院提起家事诉讼模式。检察官参与提起家事诉讼并非首创,在日本、德国、法国、英国以及 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诉讼程序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检察官进行家事诉讼的范围和权限。㉚当然,家事领域毕竟属于私人地域,检察官在参与诉讼时应当把握必要的限度,此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即由检察官提出建议或者支持相关人员、团体进行诉讼,若“适格主体没有起诉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检察院方可提起民事(家事)公益诉讼”。㉛
(三)扩大反家庭暴力救济范围
一方面,可以考虑适当延长人身保护令的保护时长,乃至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设置永久保护令,以此形成更为完备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为受暴妇女提供更有保障的护卫。与此同时,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㉜、设立受暴专项救助资金、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等㉝也是可行之策。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的有益做法,完善相应地社会保障制度,譬如在就业服务、救助庇护等,制定更为全面、详尽的扶助措施,以此解决受暴妇女的后顾之忧。同时还要继续加强和维护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通过邀请妇联等组织积极参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㉞有效落实妇女权益的保护工作。不过,这毕竟属于涉家庭暴力案件,在调解的适用上应当控制限度,像我国台湾地区设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即严格控制在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进行调解及和解。㉟
反对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法治进步、社会文明、家庭和谐的内在要求。㊱维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新时代,涉家庭暴力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良好的机遇,也面临崭新的挑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设置、公正的司法程序审判、规范的惩治措施执行、充足的社会保障应援,涉家庭暴力的妇女之合法权益将得到有力的保障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