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推进长春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服务执行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本院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利、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用三家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纳入长春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请符合公告条件且有意申请入库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拍辅机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向本院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申请进入长春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拍辅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截止本公告发布前一日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国内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10人以上并有承担辅助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缴纳税费;
(四)具有数据交换、网络传输对接终端等专业设备设施;
(五)能够派专人提供驻点服务,并可根据执行法院的需求随时增派驻点人员;
(六)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电话回答咨询;
(七)建有服务监管系统,能够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并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二十年;
(八)与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拍辅机构在从事辅助工作过程中,应当接受执行法院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禁入条款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失信记录的;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
(三)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同时报名入库;
(四)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五)联合经营体、分公司、分支机构;
(六)其他不得申请报名的情形。
三、工作职责
(一)制作和上传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和接受对拍卖财产咨询;
(三)保存拍卖财产样品和引领查看拍卖财产;
(四)对拍卖财产鉴定、检验、审计、评估及仓储、保管、运输;
(五)协助法院核查财产权属、实际占有、租赁和其他权利负担及欠缴税费等情况;
(六)协助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及保证金、拍卖款支付方式和税费承担;
(七)协助法院制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以及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八)协助法院办理拍卖财产交付和转移登记事项;
(九)其他拍卖辅助工作。
四、保密义务
(一)拍辅机构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拍卖标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说明等材料,应当与所涉案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材料一并存卷归档。未经执行法院同意,拍辅机构不得使用。
(二)拍辅机构对其接触到的涉及法院工作秘密,当事人、竞买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留存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三)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拍辅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依法予以制裁。
五、收费标准
(一)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照以下标准向拍辅机构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拍卖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2.动产成交5万元以下的,拍卖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3.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拍卖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拍卖、变卖成交的,拍卖辅助工作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二)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收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一)项计算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并由接收以物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垫付。
(三)执行法院依法撤回拍卖或者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收以物抵债的,拍辅机构不得收取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流拍或变卖无人竞买,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的,从保证金中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六、除名原则
拍辅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解除拍辅委托,并报本院评审委员会建议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拍辅工作不符合委托要求的;
(二)拍辅工作中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违反保密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使用或变相使用拍卖财产的;
(五)以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缩小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七)不服从法院监管或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八)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被除名的拍辅机构,终身禁入本市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七、申报材料
凡申请进入长春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八份。
(一)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申请书》、《申报表》、《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本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登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实缴资本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
(三)本机构办公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在本机构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五)按第一条申请机构的资质要求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能够证明本机构近三年度突出经营业绩(合同原件)、荣誉称号及奖励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中注明须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及备查复印件,其他材料须提交彩色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且须一并携带原件予以现场审核;同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彩色扫描版(PDF格式)发送至本院执行指挥中心邮箱(cczyzxzhzx@126.com),邮件标题注明机构名称;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审核程序
本院成立长春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入库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按照公告、申请、评审、公示、备案程序,通过考察、走访、面谈等方式,全面审查核实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经集体讨论确定三家申报单位入围长春地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将在“长法微信”公众平台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满,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机构进行复核,如异议成立,将从入围名单中删除。删除后不满三家入围机构,按照申请入围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排名依次递补。最终确定的三家拍辅机构,承担长春地区两级法院网拍辅助事务,与本院签订《网拍辅助工作服务协议书》,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确定的机构在上述平台予以发布,同时报省高院执行局备案。
九、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2023年4月10日至4月14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逾期不予接收;
(二)报名地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长春市高新区超达大路3999号南四环路与芳草街交汇);
(三)拟申请入库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报名。邮寄报名资料、转交报名资料、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电话报名等方式均视为无效报名。
联系人:邱晓雪
联系电话:0431-88558378
1.《申请书》
2.《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
4.《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请登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下载(http://cczy.jlsfy.gov.cn)。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